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
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
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融资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
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相关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
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按公司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
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目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
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
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批,由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
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以下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
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
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
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