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0: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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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
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预计将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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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并拟定应对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向当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职能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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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及时制定并启动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管理、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确保对舆情的回应保持一致,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
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下,及时准确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公众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通过积极、有效的处理方式,充分展现公司
责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
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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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
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保密、前
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
严重违纪、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
定,如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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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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