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奥尼电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
通”)、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汇鑫投资”)、深圳
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兴投资”)、吴世杰、吴
斌、吴承辉,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3,7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3353%,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70,8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867%;
(原定
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6 月 28 日,鉴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为非交易日,故将上
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582 号)同意注册,本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4,896,465
股,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14,896,46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4,896,46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73.889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000,000 股,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 26.1105%。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6.18 元/股,触发承诺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
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5%以上股东汇鑫投资、富兴投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7)。
量为 1,547,92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347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数量为 11,176,46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7274%,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向 3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50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新增股份于 2025 年 4 月 8 日上市。
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114,896,465 股增至 116,396,465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等文件,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
如下:
(一)奥信通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关于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亦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二)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关于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人亦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果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三)汇鑫投资、富兴投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应调整发行价。
关于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企业亦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果本企业违反
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四)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奥信通、汇鑫投资、富兴投资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遵守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奥信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
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
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
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
方面的帮助;
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企业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
偿予发行人。
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六)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
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
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
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
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
面的支持;
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
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
发行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七)奥信通、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分红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奥尼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本人/本企业承诺根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本企业作出的
承诺未能履行,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
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奥信通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企业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奥信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式损害公司利益;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如有表决权);
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
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一)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作为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
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二)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
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三)奥信通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上述
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作为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
任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
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
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数
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十六)奥信通、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
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在承担赔偿责任期间,不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十七)奥信通、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
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
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原定可上
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6 月 28 日,鉴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为非交易日,故将上市流
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3,7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335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6 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股)
合计 73,720,000 73,720,000 70,87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吴世杰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吴斌为公司现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吴承辉为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
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注 3:吴世杰、吴斌、吴承辉通过奥信通、汇鑫投资、富兴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注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
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5,508,592 64.87% -70,870,000 4,638,592 3.99%
其中:高管锁定股 288,592 0.25% +2,850,000 3,138,592 2.7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500,000 1.29% 0 1,500,000 1.29%
首发前限售股 73,720,000 63.34% -73,72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0,887,873 35.13% +70,870,000 111,757,873 96.01%
三、总股本 116,396,465 100.00% 0 116,396,465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尼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
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
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奥尼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