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浙江华远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7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79.4118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4.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3,867,060.56 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1,168,972.1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2389 号”
《验资报告》。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
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操作流程
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提交付款申请单
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票据明细台账,按
月分类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
报送保荐机构。
募投项目的款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或外部客户开具的银行承兑汇
票由公司背书转让后),根据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分类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
公司董事长审批,履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后,
财务部门根据置换清单,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目建
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
知保荐机构。
(二)使用信用证(国际/国内信用证)付款操作流程
使用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开具(存保证金或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并建立信用证明细
台账,按月汇总使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机构。
到期支付后,根据垫付的信用证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履行
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后,财务部门根据置换清
单,将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
置换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使用外汇付款操作流程
使用外汇的种类及支付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外汇付款,并建立明细台账,并按月汇总使用外汇支付
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机构。
汇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履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
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后,财务部门根据置换清单,将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建
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其他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上述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
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
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制定了相应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相君 衡 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