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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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2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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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5月 3 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 层-1201&1202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67,235,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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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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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585,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566%;反对股数 61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309%;弃权股数 33,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25%。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44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036%;反对股数 61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310%;弃权股数 174,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654%。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585,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566%;反对股数 61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310%;弃权股数 3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24%。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35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6699%;反对股数 61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310%;弃权股数 264,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991%。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472,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145%;反对股数 70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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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0.2647%;弃权股数 55,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0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5,200,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615%;反对股数 70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249%;弃权股数 55,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35%。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585,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566%;反对股数 61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309%;弃权股数 3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2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5,31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4956%;反对股数 617,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775%;弃权股数 3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69%。
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8,029,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5971%;反对股数 849,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3879 %;弃权股数 3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50 %。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5,08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028%;反对股数 849,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703 %;弃权股数 3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69%。
回避情况:何政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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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590,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584%;反对股数 613,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293%;弃权股数 32,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23%。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