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4 证券简称:西高院 公告编号:2025-028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726 号)同意
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14.48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12,069.1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
天职业字〔2023〕39142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
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控股子公司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高所”
)提
供总额不超过 1,205 万元的借款,用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项目”,同意控股子公司河高所在选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银
行选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控股子公司河高所近日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开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保
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的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存储余额(元)
河南省高
交通银行股 输配电装备技术
压电器研
份 有 限 公 司 419139999015003005602 0.00 公共服务平台建
究所有限
平顶山分行 设项目
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
“甲方 1”合称“甲方”
)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
(以下合称“各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19139999015003005602,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的开立根据银行相关规
定执行。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
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
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
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佟妍、贾义真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授权书、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
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
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