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
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盐
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
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由董事
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电
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
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
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
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
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
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
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本条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
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
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或修改,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