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
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每日互动的委
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每日
互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
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每日互动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
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每日互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
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每日互动就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次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
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调整、本次
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本次调整的的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依据及本次每日互动实施权益分派的情况,本次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后结果如下:
授予价格 P=P0-V=20.02-0.05=19.97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 44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7 万股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
规定的归属条件 情况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形,符合归属条件。
人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15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上的任职期限。 外,其余 171 名激励对象
在办理归属时符合归属任
职期限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告》(天健审〔2025〕
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958 号)及公司 2024 年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度报告,以 2022 年净利
(1)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
(2)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于 35%。。 影响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
注:1、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依据),达到了当期业绩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
公司制定的《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归属比例将根据激励对象 2023-2024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确定,首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15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将根据激励对象 名激励对象中:除 44 名
人层面归属比例将根据激励对象 2026 年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确 外,剩余 171 名激励对象
定。具体的考核结果及对应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A
B
C 5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D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
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本次归属前
第一个归属期 本次可归属数
已获授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可归属数量 量占已获授股
性数量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66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71 人) 859.00 257.70 30%
注:1. 上表中激励对象人数不包括 44 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原激励对象。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尹祖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尹祖勇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已符合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归属已符合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兴伟
负责人:颜华荣 郭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