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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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无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足额坏账准备;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
报内容;
  (五)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科创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
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科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
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知情人身份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
当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
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
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
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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