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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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明
确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认定重大差异的除外。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关联方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存在较大
差异;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或诉讼金额有误;
  (八)遗漏承诺事项;
  (九)其他应披露信息遗漏或不准确;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关联方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存在差异
超过 10%;
  (5)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或诉讼金额有误;
  (6)遗漏承诺事项;
  (7)其他应披露信息遗漏或不准确;
  (8)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豁免认定重大差异的除外: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豁免认定重大差异的除外: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 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奖惩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惩罚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每期定期报告披露结束后,经监管部门审核无差错的,应对主要负
责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的相关部门予以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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