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2 16: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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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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