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
制度》”)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原《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管理制度》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 ……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
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
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 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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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