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
关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原《实施细则》条款 修订后《实施细则》条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本实施
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
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
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 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 第五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董事或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
细则;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本实施细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
则。 施细则;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按照前述选举
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执行。
序号 原《实施细则》条款 修订后《实施细则》条款
第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
第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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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