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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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
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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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
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选
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为战略
与 ESG 委员会提供行动支持,落实 ESG 举措,协助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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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
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
司 ESG 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 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和 ESG 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对 ESG 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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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融资方案、ESG 发
展规划草案等;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将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
重大投融资方案及 ESG 发展规划草案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中长期战略
规划、重大投融资方案及 ESG 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
议可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紧急情况的可以豁
免提前发出召集通知,但召集人或提议人应当在会上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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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召开前,委员应
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需要回避的事项除外),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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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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