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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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
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
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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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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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报告、股东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现场参观、路演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三)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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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
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
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
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
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
专题培训。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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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
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
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
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
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
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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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应当遵守公司
《信息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网站和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
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
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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