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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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新劲刚                                嘉源·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2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新劲刚实行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新劲刚前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
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新劲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
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劲刚为实施 2022 年股权
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作废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事项
已履行如下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
新劲刚                                    嘉源·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00 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
按照分配比例(即向全体股东每 10.0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公
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
利为 0.0994578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要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8.424-0.0994578≈8.325 元/股(尾数
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新劲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公司未满足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中有 3 名原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由公司按照作废处理。另外,鉴于公司 2024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照作废处理,上述
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82 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
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新劲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韦    佩
                           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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