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
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证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
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投资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行使
决策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
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专业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具
体负责证券投资的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方案,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
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方
案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公司财务部门应确定相关计量及核算方
法,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账户核算工作。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相关资
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保
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从
事证券投资行为,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召开相
关会议。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
计核算上与其他业务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
相互独立。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
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
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
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
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
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必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
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
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
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
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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