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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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设主席一
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
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
                 -1-
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重要文件,行使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做好与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的沟通联系。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发展改革部、投资开发部等部门,发展改革
部牵头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与董事
会的会议安排,发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会议文件(包括不限于会议决议、记录、表决
票等)的制作、送签和保管。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
                -2-
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
组织结构调整的方案;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根据实际需要召集。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
议。
  第十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天以
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
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
每位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3-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
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或
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表决票上签名,签字文件
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签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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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供董事随时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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