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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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中国铁
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和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
治理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
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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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履   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沟通
协调董事会运行、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等事项;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五)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
案、制定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
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地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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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总裁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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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   任
  第十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主营
业务的行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
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有良
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
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五)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或取得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其委任资格的豁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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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推荐。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
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应通过董事会现场会
议讨论及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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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辞任有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
如果离职,必须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材料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资格培训或任职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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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任职培训证明,或拥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
董事会秘书个人信息、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并
及时关注反馈意见。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公司应当做好董事会秘书信息的维护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任
期结束或者提前离职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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