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03: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
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
事长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主持提
                -1-
名委员会会议,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签署提
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做好与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的沟通联系。提名委员会的工
作机构为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提名委员会与董事会的会
议安排,发放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会
议文件(包括不限于会议决议、记录、表决票等)的制作、送签
和保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年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
专业能力、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
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2-
     (三)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七)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
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对委员会职责的
其他相关要求。
     在检讨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搜寻及提出董事人选时,应根
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具体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
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席(或在
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公司的年度
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提问。
                 -3-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形成职位说明书;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
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根据实际需要召集。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天以电话、
                 -4-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
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个委
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
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必要
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表决票上签名,签字文件由提
名委员会工作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签字文件扫描件抄送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铁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