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公司”或“上市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规定,对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经公司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
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
关股票买卖记录,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日止,即自 2024 年 6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负责人员;
以上主体统称为“自查人员”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
吴俊中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吴俊中 0 1,867,760 81,077
注:吴俊中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新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吴俊中交易的股票中有 80 万股
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配偶郭兰。
吴俊中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且交易时本人未任职
公司监事。亦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以及家庭资产分配安
排,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郭兰系纳思达监事吴俊中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郭兰 800,000 95,000 1,025,000
注:郭兰的配偶吴俊中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新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郭兰交易的股票中
有 80 万股系以大宗交易方式从其配偶吴俊中处受让。
郭兰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配偶吴俊中亦未
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
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以及家庭资产分配安
排,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苏文超系纳思达 IMO 海外业务负责人,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苏文超 2024.12.25 0 22,000 0
注:自查期间苏文超交易的股票来源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行权取得。
苏文超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在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首次
公告之后,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相关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
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张润锋系纳思达投资者关系岗位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张润锋 2024.6.25-2025.3.5 18,000 17,600 3,400
张润锋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事项,且在本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亦不知悉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待本人协助且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后,本人立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再参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
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薛颖敏系纳思达投资者关系岗位员工张润锋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
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薛颖敏 2024.7.24-2025.1.20 200 600 0
薛颖敏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配偶张润锋亦未
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
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外亦曾有过
少量购买纳思达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
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刘璇系纳思达证券部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刘璇 2024.10.31 0 900 0
刘璇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事项,且在本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期间,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亦不知悉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待本人协助且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后,本人立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再参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本人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
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李桦系纳思达财务部员工饶婧婧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李桦 2024.6.24-2025.4.3 19,500 20,600 0
李桦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配偶饶婧婧亦未
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
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外一直有交易纳思达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习惯,且每次买卖交易数量小。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李平系纳思达法务部员工魏阳的母亲,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入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李平 10,000 10,000 0
李平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子女魏阳亦未曾
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
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杜咏华系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
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杜咏华 2024.7.10-2024.7.19 0 1,300 0
杜咏华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不知晓任何关于上
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袁玉洁系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
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袁玉洁 2024.6.26-2024.12.6 1,100 1,100 0
袁玉洁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不知晓任何关于上
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
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朱明系太盟投资员工朱凌洁的父亲,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朱明 2024.7.19-2024.11.7 1,000 1,300 400
朱明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事项的前期筹划工作。本人子女朱凌洁
亦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
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外亦曾有过
少量购买纳思达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
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以回购专用账户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账户名称 交易日期/期间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纳思达股
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 0 12,417,352
用证券账
户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上市公司拟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期限
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股份回购期限延长 6 个月,实施期限由 2024 年 12 月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第三期)实施完成暨股
份变动的公告》。上市公司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上述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其事
先制定并披露的回购方案相符。
上市公司在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上市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该等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经核查,东方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 截至 2025 年 5 月
累计卖出
账户类型 交易日期/期间 入 19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自营业务股
票账户
资产管理业 2024.6.24-
务股票账户 2025.4.29
注:包括东方证券及控股子公司。
对于上述东方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东方证券已出具《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自查报告》,对交易情况
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
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和/或资产
管理业务账户买卖纳思达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
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未以直接和间接方
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纳思达股票。
本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保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未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承诺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
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掌握的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
四、核查结论
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
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公
司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
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