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纳思达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摘要(修订稿)
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Xerox Corporation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
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本公司/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
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本公司/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
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
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
公司向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顾问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违反上述声明而给纳思达或
其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一、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在《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援引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且所引用的本公司出
具的结论性意见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签字人员审阅,确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法律责任。
二、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
律师审阅,确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中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经办人员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中使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相关援引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不致因上述援引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四、估值机构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其签字人员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在《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且所引用内
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签字人员审阅,确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
释义
一般释义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摘要 指
(修订稿)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
重组报告书 指
订稿)
公司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交易对方出售其间接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 指
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行为
纳思达/公司/上市公司 指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80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
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金杜/金杜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立信/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国际/估值机构 指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朔达投资 指
司及其管理的投资机构
太盟投资 指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联合投资者 指 纳思达、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的合称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思达更名前使用的公司名
艾派克 指
称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艾派克更名前使用的公司名
万力达 指
称
珠海赛纳科技有限公司,系纳思达控股股东,曾用名为珠海
赛纳科技 指
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2017 年 1 月 19 日于美国特拉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 指
华州成立的公司
开曼子公司 I/联合投 联合投资者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即
指
资体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为《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卖方,即 Ninestar Group Company
开曼子公司 II/卖方 指 Limited,为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由开
曼子公司 I 持有 100%股权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为本次交易买方的母公司,持有
施乐控股 指
买方 100%股权
施乐公司/交易对方/买
指 为《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买方,即 Xerox Corporation
方
利盟国际 指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美国利盟的全资子公司
Equity Purchase Agreement,股权购买协议,2024 年 12 月 23
《股权购买协议》 指 日(北京时间),开曼子公司 II、施乐公司、美国利盟共同
签署的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买卖协议
卖方于北京时间 2024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针对《股权购买协
《披露函》 指
议》的《披露函》
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 境外律师针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该法域内注册的有
指
告 关重要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而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国际数据公司,是全球著名的
IDC 指 信息技术、电信行业和消费科技市场咨询、顾问和活动服务
专业提供商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CFIUS 指
the United States)或以该等身份行事的任何成员机构
《美国国家安全协议》 指
的《美国国家安全协议》(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
奔图电子 指 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重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组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联国际出具的《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的股东全部
估值报告 指 权 益价值 估值 分析报 告书 》(中 联国 际咨字 【 2025】 第
VIMQB0471 号)
立信出具的《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审计报告 指
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13 号)
备考财务报表 指 经立信审阅的 2024 年度纳思达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立信出具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
备考审阅报告 指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12 号)
交易价格、预估交易对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本公司预计收到的
指
价、预估购买对价 交易价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23 年、2024 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估值基准日、基准日 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专业释义
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美国罗迪诺反
HSR Act 指
垄断改进法案
ISS 指 Imaging Solutions and Services 的缩写,即成像方案及服务
ES/软件业务 指 ES 为 Enterprise Software 的缩写,即企业软件业务
打印机所用的消耗性产品,包括硒鼓、墨盒、碳粉、墨水、
打印耗材 指 色带等,本摘要中主要指硒鼓与墨盒。按应用耗材属性的不
同,可分为原装打印耗材和通用打印耗材
由逻辑电路(包括 CPU)、记忆体、模拟电路、数据和相关
打印耗材芯片 指 软件组合而成,用于墨盒、硒鼓上,具有识别、控制和记录
存储功能的核心部件。按应用耗材属性的不同,可分为原装
打印耗材芯片和通用打印耗材芯片
System on Chip 的缩写,即系统级芯片或片上系统,指的是可
SoC 芯片 指
实现完整系统功能、并嵌入软件的芯片电路
Micro Controller Unit 的缩写,即微控制器,指的是将微型计
MCU 指
算机的主要部分集成在一个芯片上的单芯片微型计算机
CPU 指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的缩写,即中央处理器
Managed Printing Services 的缩写,即打印管理服务。广义上
MPS 指
的打印管理服务包括打印产品的维护保修、咨询和系统整合
等服务
注:本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交易方案概括
交易形式 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出售其控股
交易方案简
子公司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
介
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美国利盟的股权。
在交割时,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估购买对价并按照《股权购买协议》约定向相
关方支付款项。《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在交割时预估购买对价为:
(i)15 亿美元的基准金额;加上(ii)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可能为正
数或负数);减去(iii)预估融资负债;加上(iv)预估交割日现金;减去
(v)预估交易费用。
交易价格
最终的购买对价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后依据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净营运资
金、净营运资金调整数、融资负债、交割日现金、交易费用及过渡期义务金
额的相应金额调整而定。
公司根据标的公司目前最新经营情况,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预估交易对价
范围在 0.75 亿美元—1.5 亿美元。
名称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
主营
打印机整机及配套耗材、配件和打印管理服务
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 (JR/T 0020-2024),
所属
交易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行业
标的 造业”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
其他 符合板块定位 ?是 ?否 ? 不适用
(如
为拟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是 ?否
购买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是 ?否
资产)
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性质 ? 是 ?否
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重组上市 ?是 ?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有 ? 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有 ? 无
上市公司、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联合投资体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间接持有美国利盟 100%股权。
其它需特别
上市公司持有开曼子公司 I 的 63.59%股权。开曼子公司 I 拟将其间接持有的
说明的事项
美国利盟 100%股权出售予施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其间
接控股子公司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
(二)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本次拟
交易标 交易的 其他
基准日 估值方法 估值结果 增值率 交易价格
的名称 权益比 说明
例
美国利 本次交易 0.75 亿美
盟 100% 价格具有 不适用 100% 元~1.5 亿 无
月 31 日 市场法
股权 合理性 美元
(三)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交易标的名称及 支付方式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价格
权益比例 现金对价 其他
美国利盟 100% 0.75 亿美元
股权 ~1.5 亿美元
合计 - - 100% -
~1.5 亿美元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
主要包括激光打印机整机业务、激光打印机原装耗材业务、打印机耗材零部件业
务、打印机通用耗材业务、激光打印机及打印管理服务业务;另一类为集成电路
业务,包含打印影像芯片、工控安全芯片、消费级产品芯片、新能源芯片及汽车
电子芯片等。美国利盟旗下的利盟国际是上市公司经营打印机业务的重要子公司
之一。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
径营业收入超过 60%。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打印机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减
少,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奔图电子依然经营打印机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未发生变化,未来打印机业务依然是上市公司的业务重心之一。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面临的境外经营风险大幅下降,公司将集中资源发展打印机自主品牌。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耗材业务和芯片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大力
发展打印机的全产业链业务。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其间接控股子公司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不涉及
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
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总资产 3,735,013.79 1,908,125.42
净资产 1,023,024.52 1,000,310.47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1,003,463.67 980,749.63
营业收入 2,641,480.06 1,148,726.31
净利润 81,497.78 71,241.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74,919.62 64,663.18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5,285.99 39,862.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42 0.4611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16 0.2842
三、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了本次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了本次重组草案等相关议案。
Lexmark》,公告中明确,交易对方董事会已经一致同意该项收购。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买方和标的公司已通过相关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等)竞争/投资法的规定已完成申报,且所有适用的等待期(包括其任何展期)
均已届满或终止,或已获得授权或批准(如适用);
交割时或交割后终止的确认;
上述审批流程均为此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此次交
易失败。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尚须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上述审批流程均为此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此次交
易失败。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尚须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
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赛纳科技认为本次交易有
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赛纳科技已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
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曾阳云,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作出承诺,自本重组预案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
易中,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以过户完成为
准),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
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规定进行减持的,本企业(本人)减
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就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企业(本人)若违反上市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担
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中,自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以过户完成为准),本人
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违反规定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就因此给
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
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将采取以下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
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摘要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
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议表决、信
息披露。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次交易定
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估
值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方案及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
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大会表决及网络投票安排情况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可通过网络进行投
票表决、行使股东权利。
(五)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年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
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42 0.4611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342 元/股、
因本次重组而被摊薄的情况。
尽管本次交易预计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但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1)提高整合绩效,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会继续集中精力发展现有业务,突出公司主业,
将现有资源进一步地整合和优化配置,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上
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水平。
(2)加强公司成本管控,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落实全面预算制度,进一步实施全过程成本控制,包括采购供应
过程的成本控制、制造过程的成本控制、新产品研究设计控制,挖潜增效,控制
期间费用的增长幅度,从而增加公司的利润水平。另外,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决策科学、
执行有力、监督到位、运转高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
作出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4)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
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
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
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
对股东的回报。
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
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二、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
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因仲裁事项 2024 年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太盟投资的代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发来的《仲裁通知》。根据《仲裁通知》,太盟投资主张其目前拥有包
括持有开曼子公司 I 的 32.02%股权和未获偿付股东贷款本金 82,135,434 美元的
“卖出权益”,并主张纳思达按照底价收购其“卖出权益”,收购底价不低于
基于以上仲裁案件,立信会计师对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
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2、重要诉讼事项’所述,纳思达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受理通知,申请人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主张纳思达向其支付不少于 689,018,524 美元现金及利息。截至
审计报告日,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仲裁结果
对纳思达不利,可能导致纳思达大额现金流出及利润减少。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
表的审计意见”。
因上述仲裁事项的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
此未在 2024 年财务报告中确认。若此后事项进展符合确认负债的条件,上市公
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则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仲裁准备及应对工作,
包括聘用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本次仲裁案件,并将视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定
捍卫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并将依法及
时披露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开曼子公司 I 已就本次出
售事项通过了股东会决议,上述仲裁对本次交易进程无实质性影响。
(二)预计公司累计投入收回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综合考虑历史累计投入和累计已确认损益后的上
市公司对利盟项目的投资余额为 2.45 亿美元(包含以前年度回购少数股东股权
的溢价 0.82 亿美元)。上市公司后续能够收回的投资成本预计将低于上述投资
余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开曼子公司 II 将根据最终收到的交易对价与美国利盟
截至交割日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损失(按照预估交易对价的中间值
盟投资和朔达投资后续确定的分配方案,上市公司将会相应调整投资损益。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有关的风险
(一)标的公司尽职调查程序受限引致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经营主体为利盟国际,由于受相关协议及美国相关法规限制、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等原因,且由于利盟国际作为一家美国涉及信息安全的
企业,客户包括美国政府部门、银行等敏感群体,本次交易的中方中介机构无法
获取到标的公司具体详细的相关信息,亦无法直接对标的公司的上下游客户、供
应商进行直接核查,因此,本次交易中方中介机构仅能主要通过执行替代程序对
标的公司予以核查,主要包括:了解审计机构境外网络所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检
查审计机构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检查境外律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尽职调查报
告并了解尽调过程等。
虽然本次交易过程中,中方中介机构执行了替代程序,但本次交易无法完全
按照《准则 26 号》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存在因尽调程序限制而造成对标的
公司核查不充分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交割日收取对价不确定的风险
根据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在交割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预估、计
算并向买方收取预估交易对价。虽然公司已根据标的公司目前最新经营情况,测
算出预估交易对价范围在 0.75 亿美元—1.5 亿美元,具体计算方式为:预估交易
对价=15 亿美元的基准金额(体现股权和债权价值)—预估融资负债+预估净营
运资金调整数+预估交割日现金—预估交易费用,但由于前述各调整项金额系标
的公司交割时所预估金额,因此交割时卖方收取的预估交易对价目前无法完全确
定。
(三)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交易之《股权购买协议》已经纳思达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取
得的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纳思达股东大会对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的批准、
相关国家的反垄断审查通过、CFIUS 同意在交割时或交割后终止《美国国家安全
协议》、其他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需履行的报告、申报、登记或审批程序。
上述批准或备案事宜均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能否完成相关的审批,
以及最终完成或取得该等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
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过程中,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
保密措施,但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
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可能性,提请注意有关风险。
(五)交易对方无法履约或拒绝履约的风险
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过程中,尽管交易对方已在《股权购买协议》中
说明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但本次交易仍可能存在交易对方因资金来源不足
而无法履约的风险。
此外,尽管上市公司所控制的卖方与交易对方已在《股权购买协议》中就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清晰表述和明确规定,但仍存在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交易
对方最终无法履约的情形,提请注意有关风险。
(六)支付终止费风险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如果纳思达股东大会未能在《股权购买协议》签署
后 180 日内或相应的延长期(90 日)内召开,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但
未能批准本次交易,而买方选择据此终止协议的,卖方可能需要根据《股权购买
协议》的约定向买方支付对应的公司终止费或偿付买方的费用。
若发生触发公司终止费或偿付买方的费用的事件,上述费用将计入上市公司
当期损益,将对上市公司的盈利产生负面影响。
(七)本次出售可能导致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末,标的公司净
资产为 122,551.75 万元。公司预估交易对价为 0.75 亿美元-1.5 亿美元,按 2024
年 12 月 31 日美元汇率中间价 7.1884 折算,预估交易对价为 5.39 亿元-10.78 亿
元,本次出售可能确认一项投资损失。根据预估交易对价,可能的投资损失为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上市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经营规模下降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剥离标的公司的打印机及相关业务。2023 年度和
管拟出售标的公司所涉及的业务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合并净利润比例不高,但其
营业收入占比较高,本次出售将使得公司业务规模下降。因此,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经营规模下降所带来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纳思达
及其下属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
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本
次重组需经股东大会、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CFIUS 同意终止
《美国国家安全协议》等多项内外部审批程序,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
波动,提请注意有关风险。
(二)外部环境及经济变化风险
外部环境及经济局势的变化、汇率的波动、特定国家及地区的反垄断法、制
裁法或者竞争法的政策的变化都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次交易各方
的利益及交易的进程,提请注意有关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
美国利盟是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利盟国际)的控股母公司。美国利盟系控
股平台,业务主体为利盟国际。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联合太盟投资、朔达投
资完成对利盟国际 100%股权的收购。目前,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美国利盟 63.59%
的股权,美国利盟及利盟国际系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利盟国际成立于 1991 年,是市场公认的成像和输出技术解决方案以及打印
管理服务的全球领导者。在被上市公司收购之前,利盟国际主要经营 ISS 业务和
ES 业务,ISS 业务包括生产和销售多种型号的激光打印机以及与之相关的耗材、
配件和一系列打印管理服务等,ES 业务则主要为客户提供一整套的企业软件解
决方案。
上市公司收购利盟国际的核心目的在于其 ISS 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有较高
的协同效应。收购利盟国际之前,上市公司的产品主要集中在通用打印耗材芯片、
通用打印耗材及核心部件和再生打印耗材等,而利盟国际在 ISS 业务的产品布局
包括黑白激光打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一体机以及与之相关的
耗材、配件和一系列打印管理服务。从产业链布局来看,收购利盟国际使上市公
司在打印领域的布局更加完整,形成从打印复印机整机设备到打印耗材(包含原
装和通用)到各种打印配件(含芯片)以及打印管理服务的完整产业链。产业链
布局的完善和提升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协同效应。
由于在收购利盟国际的交易中,利盟国际的 ES 业务不可分割,因此,上市
公司整体收购了利盟国际 100%的股权。在收购完成后,考虑到上市公司对于 ES
业务几乎未有涉及,且 ES 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出于聚焦主业、减少整合不确
定性等目的,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完成了对 ES 业务的单独出售。
完成对利盟国际的收购之后,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生产和供
应链优势,与利盟国际的 ISS 业务在开拓中国市场、产业链布局、业务资源整合
等方面不断延伸,形成了较好的协同效应和整合效果。为解决收购利盟国际产生
的与关联公司奔图电子在打印机领域的同业竞争问题,自 2017 年 12 月起奔图电
子由上市公司托管经营。利盟国际和奔图电子充分发挥在打印机领域的业务协同
和市场渠道互补的优势,二者业务发展迅速,生产经营效率提升。
展及供应链受到负面影响。在复杂的外部环境及经济局势背景下,公司预计难以
通过继续控股美国利盟保持运营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而通过资产出售变现更可
能获得更高的可收回价值。公司基于自身及广大股东利益的综合考量,决定启动
本次出售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事项。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在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与境外政策持续变动的背景下,利盟国际在境外部分国
家的业务开展面临现实压力和管控风险。公司主营的信息技术业务是境外政策关
注的重点领域。虽然上市公司已为利盟国际设立了相关防火墙制度,在不影响上
市公司业务协同整合的情况下确保利盟国际符合国外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但外
部环境风险的持续与加剧使得利盟国际正常业务经营面临越来越大的监管压力
与较大的不确定性。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对收购利盟国际形成的商誉分
别计提了 78.84 亿元、5.57 亿元的商誉减值准备,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为规避外部环境风险因素导致进一步的经营风险,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一直聚焦主营业务,目前形成了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集成电路业
务两大核心业务板块,其中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又可分为打印机业务(含打印机
整机、原装耗材、打印管理服务等)和通用打印耗材业务。公司自主品牌奔图
(PANTUM)激光打印机业务全球出货量增速引领行业。此外,上市公司的集成
电路设计及应用业务拥有 MCU 设计技术、多核 SoC 专用芯片设计技术、安全芯
片设计技术、通用耗材芯片设计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通过本次交易,能够提升上市公司资源的集中度,增强战略聚焦能力,进而
更加聚焦于“奔图”、“极海”、“艾派克”、“格之格”、“G&G”、“SCC”
等自主品牌的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的发展壮大,同时继续保持对集成电路业务发
展的支持力度。
在奔图(PANTUM)品牌打印机方面,公司将积极同生态上下游厂商合作,
深入洞察用户需求,打造奔图文印生态体系,持续提升用户体验。在国内市场上,
以把奔图打造成大众品牌为目标,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加强团队营销能力,持续
打造奔图打印机国内领先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信创市场领域,公司将继续完
善服务体系,发挥技术及品牌优势,在保证领先的信创市场份额的同时,积极抓
住以旧换新的政策机会,不断提升打印机和复印机在信息安全生态体系中的地位。
在海外市场上,公司将大力加强海外分子公司建设,不断强化本土运营模式。
在通用耗材方面,公司将在保持领先市占率的基础上,坚持自主创新,加强
品牌建设,不断巩固专利产品优势,扩充高端产品线,稳步提升高端产品全球市
场占有率。对内,公司通过各业务板块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协同,不断满足用户个
性化需求,努力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产品矩阵,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
力,同时引领兼容耗材行业价值提升。对外,公司还将与更多整机厂商建立战略
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对全球销售渠道的整合力度,拓展第三方原装耗材及再生耗
材市场,强化专利技术优势,重视品质稳定性,提升产品盈利能力,建立起新的
业务增长点。
公司的集成电路业务,在芯片业务方面,在打印芯片领域,公司将持续保持
领先地位,巩固打印机芯片、原装耗材芯片、第三方原装耗材芯片以及通用耗材
芯片的行业领军地位,同时深耕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专研 CPU、多核 SoC
专用芯片、安全芯片及通用耗材芯片的核心设计技术,致力于推出引领行业的高
质量产品。在非打印芯片领域,公司将长期坚持国产替代战略,专注于“工控+
汽车”双轮驱动布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顺应汽车
电子、工业控制、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应用领域发展趋势,牢抓国产替代机
会,充分发挥自身在芯片领域的研发优势,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芯片及解决方
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公司深入优化战略布局,集中资金、技术、人才、
管理等资源和优势,持续提升现有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发展
战略的顺利实施,保护股东的利益。
东借款。尽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向好,资产负债率连续多年呈
现下降趋势,但受外部环境不利影响,2023 年以来资产负债率快速回升。截至
力。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24 年末,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因此,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得到大幅优化,
财务风险将得以大幅下降。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拟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联合投资
体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所控制的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将其所持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出售给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目前,上市公司通过持有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的 63.59%股权,间接控制美国利盟。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纳思达 太盟投资 朔达投资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开曼子公司 I)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开曼子公司 II/卖方)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标的公司)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 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股票代码:XRX)的全资子公司。
《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
控制的卖方主体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与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签署《股权购买协议》。本次交易将实现上市公司对所控制的
利盟国际的整体出售,约定买卖双方将于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适当豁免后进行
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交割。在交割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预估、计算并向
买方收取预估交易对价,公司根据标的公司目前最新经营情况,所测算的标的公
司 100%股权的预估交易对价范围在 0.75 亿美元-1.5 亿美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预估交易对价=15 亿美元的基准金额(体现股权和债权价值)-预估融资负
债+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预估交割日现金-预估交易费用。
公司的测算过程:
项目 金额范围 相关说明
基准金额 15 亿美元 体现企业的价值,涵盖股权和债权
(注 1)
。
借款债务、递延收入、未付奖金、资产弃
预估融资负债 -14.1 亿美元~ 置义务金额等合同约定范围下的多项负
调整 -13.7 亿美元 债;
亿美元对银行的有息负债(注 2)。
预 估
本项主要系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预估净
调 整 预估净营运资
营运资本减去目标营运资本净额后的数
项 金调整数调整
额。
预估交割日现 -0.15 亿美元~ 本项主要系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预估在
金调整 0.2 亿美元 紧接交割之前的所有现金。
本项主要系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预估截
预估交易费用
至交割前存在的因交易相关事项形成的
调整
未偿负债(且不与前项重复)。
预估交易对价
(注 1:本次交易合同条款系考虑到买方、标的公司所在境外经营环境下的商业惯例后由交
易各方协商达成,其中本基准金额体现企业的价值(涵盖了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并通过
下述各项调整后得到的预估交易对价。
注 2:该有息负债的主要发生及形成过程如下:
(1)纳思达 2016 年通过与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共同设立联合投资体完成收购利盟国际。联
合投资体下属新设合并子公司,后由合并子公司被利盟国际吸收合并的方式实施,实施后利
盟国际作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
(2)2016 年在收购前,合并子公司为推进收购事项,发生 11.8 亿美元银行贷款,该贷款在
合并实施后,由合并后的利盟国际承担还款义务;
(3)收购完成后,利盟国际于 2017 年、2020 年又新发生 2 笔银行贷款,合计金额约 4 亿
美元,主要用于置换利盟国际发行的到期债券;
(4)上述银行贷款(以下称“旧银行贷款”)历年正常还本付息,在 2022 年 7 月,利盟国
际在美国新筹集了金额 11.5 亿美元银行贷款(以下称“新银行贷款”),并结清了上述旧
银行贷款;
(5)2022 年-2024 年,利盟国际新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合计 1.25 亿美元,用于满足流动性
需求;
(6)上述新银行贷款及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在历年正常还本付息后,形成了目前约 10 亿美元
对银行的有息负债。)
因此,本次预估交易对价范围在 0.75 亿美元-1.5 亿美元,由卖方向买方收取。
最终的交易价格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后依据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最终净营
运资金、最终净营运资金调整数、最终融资负债、最终交割日现金、最终交易费
用及过渡期义务金额的相应金额调整并结合确认是否存在预留损失而定。(注:
“最终交易对价”相较于“预估交易对价”调整的上调幅度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
过 3,000 万美元)
本次交易在交割时,先按照卖方在交割日提供的预估的现金、融资性负债、
营运资金调整数和交易费用的金额进行款项的支付,而后再根据双方认可的金
额进行调整,因此设定了托管调整金额的相关条款,并将金额约定为 0.3 亿美
元。
假设在交割日时,预估的现金、融资性负债、营运资金调整数和交易费用
的合计数为-14 亿美元,即应支付给卖方的预估交易价款为 15 亿美元-14 亿美
元=1 亿美元,则买方的款项支付安排为直接支付给卖方 0.7 亿美元,向托管账
户中支付 0.3 亿美元。根据交割后的双方认可的调整金额,托管调整金额的支
付方式如下:
调整金额 托管调整金额支付情况
调整金额绝对值返还给买方,余下部分支付给卖方,返还给买
调整金额<0
方的金额以 0.3 亿美元为限
调整金额=0 0.3 亿美元全部支付给卖方
调整金额>0
给卖方,额外支付的调整金额以 0.3 亿美元为限
公司聘请中联国际出具了《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估值分析报告书》,对本次交易定价进行合理性分析,估值方法为收益法和市
场法,估值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联国际的估值报告,本次交易
定价具有合理性。估值详细情况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公司估值情
况”。
(二)交易各方
本次交易的出售方为上市公司控制的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开
曼子公司 I)的全资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I)。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交易对方为 Xerox Corporation,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股票代码:XRX)的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开曼子公司 II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注册号 310356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注册地址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企业性质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股权结构 开曼子公司 I 持有 100%股权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2 日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标的公
司基本情况请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定价依据和估值结论
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下,经过多轮友好协商
及谈判后最终确定,不以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依据。估值机构接受公司委
托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估值报告,仅为从独立机构的角度,分析
本次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估值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公司进行了估值。
截至估值基准日,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估值分别为 1.72 亿美元和 1.98 亿美元。
按照 2024 年 12 月 31 日美元对人民币银行间外汇市场中间价(1 美元折合 7.1884
人民币元)计算,约合人民币 12.36 亿元和 14.23 亿元。估值详细情况参见重组
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公司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及营业收入与标的
公司美国利盟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较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美国利盟 上市公司 美国利盟/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 1,958,406.58 3,735,013.79 52.43%
归母净资产 122,551.75 1,003,463.67 12.21%
营业收入 1,596,132.52 2,641,480.06 60.43%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合并口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以现金方式出售资产,不涉及公司股权变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汪东颖、曾阳云、李东飞。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东
飞先生逝世,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监事会主席李东飞先生逝世的公告》。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李东飞先
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继承事项仍在办理过程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本次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重组草案等相关议案。
Lexmark》,公告中明确,交易对方董事会已经一致同意该项收购。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买方和标的公司已通过相关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等)竞争/投资法的规定已完成申报,且所有适用的等待期(包括其任何展期)
均已届满或终止,或已获得授权或批准(如适用);
交割时或交割后终止的确认;
上述审批流程均为此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此次交
易失败。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尚须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上述审批流程均为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本次交
易失败。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尚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
主要包括激光打印机整机业务、激光打印机原装耗材业务、打印机耗材零部件业
务、打印机通用耗材业务、激光打印机及打印管理服务业务;另一类为集成电路
业务,包含打印影像芯片、工控安全芯片、消费级产品芯片、新能源芯片及汽车
电子芯片等。美国利盟旗下的利盟国际是上市公司经营打印机业务的重要子公司
之一。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
径营业收入超过 60%。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打印机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减
少,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奔图电子依然经营打印机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未发生变化,未来打印机业务依然是上市公司的业务重心之一。
自成立以来,奔图电子一直在持续加强市场渠道建设,2011 年便开始建设
全球市场网络。近些年,在国内的信创市场,以及“一带一路”“东盟”等发
展中国家的海外市场持续发力,目前奔图打印机在中国信创市场占有率名列第
一,产品也已销往海外 110 余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市场出货量占奔图打印机总
出货量的比例接近 50%。根据 IDC 的数据,奔图打印机出货量已连续多年进入全
球前 5。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奔图电子拥有自主研发的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 925
项,另有 1,050 项专利申请正处于报批的不同阶段。其中打印机核心零部件(SoC,
LSU 等)的发明专利均为自主研发取得。
亿元,同比增长 10.87%;奔图打印机销量同比增长 11.21%。增长主要来源于奔
图在信创市场的不断突破,2024 年信创出货量同比增长 50%,此外,凭借优秀
的产品竞争力,奔图在国内商用市场以及“东盟”“一带一路”“金砖国家”
等海外市场均实现了逆势增长。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面临的境外经营风险大幅下降,公司将集中资源
发展打印机自主品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耗材业务和芯片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将继续大力发展打印机的全产业链业务。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其间接控股子公司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不涉及
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
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总资产 3,735,013.79 1,908,125.42
净资产 1,023,024.52 1,000,310.47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1,003,463.67 980,749.63
营业收入 2,641,480.06 1,148,726.31
净利润 81,497.78 71,241.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74,919.62 64,663.18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5,285.99 39,862.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342 0.4611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16 0.2842
本次交易完成前,2024 年末上市公司总资产 3,735,013.79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资产为 1,003,463.67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2024 年末上市公司总资产
下降幅度较大,下降 48.91%,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下降幅度较小,
下降 2.26%,主要原因为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2024 年末标的公司资产负债
率超过 90%。
本次交易完成前,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2,641,480.0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为 74,919.62 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35,285.99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0.5342 元/股,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 0.2516 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39,862.87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 0.4611 元/股,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 0.2842 元/股。本次出售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规模降
幅较大,归母净利润和基本每股收益也均有下降,但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后
基本每股收益有所上升。上市公司通过出售标的公司,将有效降低负债水平和资
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也将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逐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同
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相关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人 主要承诺内容
一、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
诺;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
关于提供信 上市公司及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息真实、准 董事、监事、
确、完整的承 高级管理人
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诺函 员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
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本公司/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
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
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企业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
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关于提供信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上市公司控
息真实、准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
确、完整的承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控制人
诺函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本企业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
认、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
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人
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
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
供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提供信 公司向纳思达股份及其中国顾问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
息真实、准 交易对方、标 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
确、完整的承 的公司 违反上述声明而给纳思达或其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公司将依
诺函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二、经自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关于不存在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
承诺函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将依法承担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
关于不存在 上市公司董
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二、经自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
承诺函 级管理人员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
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二、经自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关于不存在 上市公司控 将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承诺函 控制人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二、经自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
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过去 36 个月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控股股
关于不存在
东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未曾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司法机
承诺函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未曾从事任何内幕交易活动,
例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
关于不存在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
在过去 36 个月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控股股
承诺函
东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未曾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
易中,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
上市公司董 间(以过户完成为准),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关于股份减
持的承诺函
级管理人员 行减持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就因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
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
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
交易中,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
期间(以过户完成为准),本企业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
反规定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
有,并就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
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企业若违反上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
上市公司控
关于股份减 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持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交
控制人
易中,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
间(以过户完成为准),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规定进
行减持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就因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
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
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二、本公司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关于合规诚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证券市
诺函
场失信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三、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次交易造成或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将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关于合规诚 上市公司董
显无关的除外),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诺函 级管理人员
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证券市场
失信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
四、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对本次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
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二、本企业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本企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
法行为。
三、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对本次交易造成或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关于合规诚 上市公司控
将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诺函 控制人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二、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证券市场
失信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
三、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对本次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实或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与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
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过去三年内,公司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亦未受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进行的调
查。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受到任何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亦未从事任何其他重大不当行为。
关于合规诚 在过去五年内,公司本身及其管理人员均未受到过任何与资本
诺函 法律顾问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均未涉
及任何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文件签署之日,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均未出现以下情形:
未能按时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CSRC)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中国证券交易所
的纪律处分。
在过去三年内,公司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亦未受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进行的调
查。
关于合规诚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受到任何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亦未从事任何其他重大不当行为。
诺函
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
情形。
在过去五年内,公司本身及其管理人员均未受到过任何与资本
市场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除已向纳思达及其中国
顾问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
何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文件签署之日,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均未出现以下情形:
未能按时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
分。
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投资者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字盖章时生效,且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期间持续生效,自本企业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时终
关于避免同 上市公司控
止。
诺函 控制人
同业竞争的情况。
资者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此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生效,且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生效,自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时终止。
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情形。
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
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
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
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未来公司预计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
关于减少和 上市公司控 其他企业持续发生交易的,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
易的承诺函 控制人 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字盖章时生效,且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期间持续生效,自本企业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时终
止。
在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违规的情形。
避免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
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依法签订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
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
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如未来公司预计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续发
生交易的,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
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
高披露频率。
此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生效,且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生效,自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时终止。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持公
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维护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此给公司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签字时生效,且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期间持续生效,自本企业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时终
关于保证上 上市公司控
止。
性的承诺函 控制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持公
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维护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以及因此给公司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生效,且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
续生效,自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时终止。
一、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标的公司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必要
审批、同意、授权和许可,且该等审批、同意、授权和许可均
为合法有效;
二、标的公司的出资真实,不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延期出资、
抽逃出资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前,纳思达的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合法拥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股
关于标的资 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收益权
诺函 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拟转让的标的公
司股权不存在尚未了结或纳思达可预见的与标的公司股权权
属相关的诉讼、仲裁等纠纷;
四、纳思达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将根据协议约
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标的公司的权属变更。
纳思达确认上述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纳思达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
关于本次重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大资产重组 五、如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报采取填补 挂钩。
措施的承诺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
关的补偿责任。
一、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关于本次重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大资产重组
控股股东、实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
际控制人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报采取填补
本企业/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措施的承诺
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摘要》之
盖章页)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