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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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风险控制管理,规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
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对重大信息内部沟通、处置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销售或采购合同、签订重大合
作协议、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义务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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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相关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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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
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以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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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适用上述规定;
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重大事项变更:
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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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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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因;公司应于当日向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
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收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
给予回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
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
定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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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
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
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按
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有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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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
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
相关的重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
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证券部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事项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会议形式等。
  第十条 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
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要求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证券部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应报告的内部
重大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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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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