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汇股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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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股份”“公司”“本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科汇股份的实际情况,就科汇股份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
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科汇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科汇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忠权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9)。
   (四)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年 7 月 16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五)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
                                          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调整目前阶段
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山东科汇电力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经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授予激励
对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授予,因此,作废
该部分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0 万股。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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