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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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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合信息”)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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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静安区江场三路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 9:15-9: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9,857,8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984%,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6,924,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7.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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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481,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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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28,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1,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2%;反对 115,38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27,8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97%;反对 116,17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4%;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表决结果:同意 69,717,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1,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8%;反对 126,217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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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2%;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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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3,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7,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51%;反对 190,0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0%;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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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44,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2%;反对 199,86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9%;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9,704,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7,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8%;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03,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7,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03%;反对 140,21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8%;弃权 13,8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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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91,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15,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6%;反对 162,43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8%;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82,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6,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3%;反对 171,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1%;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206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0%;弃权 3,79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81,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5,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8%;反对 172,48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7%;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度的议案》
(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96,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0,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39%;反对 135,03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4%;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8%。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11,7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35,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65%;反对 120,09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8%;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8%。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01,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5,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06%;反对 130,13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6%;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8%。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01,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5,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06%;反对 130,13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6%;弃权 25,96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8%。
案)>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9,716,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0,0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5%;反对 127,19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6%;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表决结果:同意 69,727,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1,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7%;反对 116,17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4%;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表决结果:同意 69,693,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16,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02%;反对 150,60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9%;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9,727,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1,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7%;反对 116,17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4%;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表决结果:同意 69,727,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1,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7%;反对 116,17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4%;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表决结果:同意 69,691,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14,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86%;反对 163,2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8%;弃权 3,5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9,717,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0,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16%;反对 126,35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6%;弃权 13,92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