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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日月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厦3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5-026)。经核查,相关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起在浙江
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智巷 7 号日月星座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与本所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经验证、登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66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647,553,394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3.5334%。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的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徐 晨 洪赵骏
柯凌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