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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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08718-0001061801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
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四年
法律意见书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二〇二四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二〇二四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二〇二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〇二四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二〇二五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议案。
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二〇二四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〇二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二〇二四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二〇二五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议案。
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二〇二五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
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二四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
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63,219,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05%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
表为截止2025年6月12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名,代
表公司股份1,153,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
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91,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90,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88,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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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733%。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34,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2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5,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026%。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65,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6,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2186%。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11,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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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3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1479%。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067,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04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8,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1185%。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章新蓉女士、牛明先生、易阳先生均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独立董事二〇二四年度述职报告》。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
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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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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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孟柔蕾
经办律师:
文新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