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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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在内幕消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或其他获取内幕消息的人不得公开或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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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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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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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股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研究、发起的涉及本制度第九条等重
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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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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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向青岛
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
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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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公司内
部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
送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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