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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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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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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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应当及时书面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
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书面意见反馈
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减持计
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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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
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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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
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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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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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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