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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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
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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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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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
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审
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财务部应当至少每月向证券部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
应当包含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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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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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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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
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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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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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用作
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资金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董事会审计会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和《创业板规范运作》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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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创业板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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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
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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