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
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
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于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应可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
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
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配
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定与披露;
(二)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制定
与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制定与披露,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及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
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
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公
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
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或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出现第(三)项情形的同时,存在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
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上一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这两种情形,可以免于按照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该当包
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变动的主要因素。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5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
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
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
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六)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
账户被冻结;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二十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披
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或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规定标准时,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上市公
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上市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
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他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执行。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二十三条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
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签署日常交
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
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董事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交易或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
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
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其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合法
性以及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委派或聘任到子公司、
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信息知情人”)均应配合董
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应披露信息的基础
材料,并就基础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汇集公司应予以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聘任或委派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督促所在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所在部门或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相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是: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与股东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制定、审核、披露程序是: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信
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
书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交董事长审阅、签发。董事会秘书应当在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主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回复投资
者问题。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来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同时应避免参观人员在参观过程中获
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安排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
人员的提问进行解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
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予以说明。发现特定对象已发布的文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五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
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董
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
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
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相关负责人报告监督情
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影响公司股票波动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许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公布尚未披露的本制度
第三章所述事项的内容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
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
造成的损失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现行有效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