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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
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青岛康普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董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提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
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使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其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 投票方式
使累积投票权。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
应选董事人数。
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视为放弃。
(四) 董事当选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的,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三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成的意
见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细则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
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