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5 证券简称:水星家纺 公告编号:2025-02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62,673,500 股,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670,100 股后,即以 259,003,40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3,103,06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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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
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59,003,400 股×0.9 元/股÷262,673,500 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8743)÷(1+0)=前收盘价格-0.8874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来斌、谢秋花、李裕陆、李道想、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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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水星家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435982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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