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96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2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94.00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067.35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天健验〔2025〕
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方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根据《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如下:
序 募投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号 (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年产 1,000 台液相色谱系列分
离装备生产项目
色谱分离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年产 2,000 台(套)实验室色谱
分离纯化仪器生产项目
总计 68,888.57 59,842.36 43,067.35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自该议案通过之日起,
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金额为 4,643.38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4,643.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实际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年产 1000 台液相色谱系列分离装
备生产项目
色谱分离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999.88 431.95 431.95
年产 2000 台(套)实验室色谱分
离纯化仪器生产项目
合 计 43,067.35 4,643.38 4,643.38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11.42
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拟置换金额
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3,728.91 330.19 330.1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28.87 478.87 478.87
律师费用 792.45 169.81 169.81
信息披露费用 533.02 -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拟置换金额
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发行手续费及其
他费用
合 计 7,026.65 1,011.42 1,011.42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5,654.80 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汉邦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