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A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8: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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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领益
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
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
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制定详细的资
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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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依法承
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
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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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
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
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
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严格按
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
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
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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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
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
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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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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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
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
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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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
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
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
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由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
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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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
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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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
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
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异常情形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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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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