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的该项或该几项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
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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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
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十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并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
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
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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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