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规范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领
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经营
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章程中确定的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
心。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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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
(三)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五)不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正式批
复。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
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总经理离任原则上应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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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股东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三)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七)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
绩,拟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捐赠额度
不超过一亿;
(十三)审批未达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前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
(十四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须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律、法规,遵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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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妥善处理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生产,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企业素质,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积极开拓市场,推进内部改革,不断提高企业
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持续化、利润最大化,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业、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与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本公司
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
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私自开立账户存储,不得私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他人债务
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令、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
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
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
理不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总经理因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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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四)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五)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意见;
(六)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八)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
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管理、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议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授权范围,制订具体的管理规章,
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
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并应当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
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应急措施,
并即刻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进行专业归
口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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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
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项目领
导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及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参加议事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作
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该方
面的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的,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出席人员、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承“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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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制度:
(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可根据
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主持会
议。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经理班子成员负责的专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
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经理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涉及金额达到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重大资产处置;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五)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
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总经理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
事项。
第八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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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总经理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安
全设备事故,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奖惩一般由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讨论决定,董
事会也可直接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惩事项。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或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