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模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南模
生物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南模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
上发出了《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上海南方模式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公告说明鉴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进一步讨论,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董事会换届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第 8 项至第 12 项议案,并同意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的发布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5 时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琥珀
路 63 弄 1 号 M10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费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28,828,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
户持有的股份数 2,346,309 股,下同)的 38.12%,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截
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575,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3,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或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253,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除依法取消的议案外,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
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