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 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8: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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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5-04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事项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
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合伙企业”)于 2016 年成立,华信合伙企业存续
期限为 5 年,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人民币,由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
合伙人,上市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
其中,上市公司出资 30,000 万人民币,出资比例 50%。根据《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华信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存续期届满的情况
发生,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
请人华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申请;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2 月公司分别收到法院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2023)苏 0591 强清 1 号之一、(2023)苏 0591 强清 1 号之二,裁定确认华信合
伙企业清算组提交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方案》及补充方案,裁
定自即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9 日、2023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信合伙企业、西藏发展、中广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及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591 强清 1 号之三。
   (一)华信合伙企业以债权转让形式进行实物分配,《债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华信合伙协议》第 4.3.5 条:
   鉴于华信合伙企业对回购义务人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                “如
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届满、终止或解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实现现金分配,本合伙企业
可按本第四条约定确立的原则进行实物分配”之约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清算方案》及补充方案,华信合伙企业以债权转让形式进行实物分配,具体如下:
  (1)债权一:
  债务人名称或姓名:东方锦鸿(北京)经贸有限公司。
  债权真实性依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 0591 民初 12633 号民事判决书;
  债权数额:回购款人民币 5,300 万元、股权溢价款(计算方式为:其中 4,500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算、800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清偿
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432,431 元、公告费 690 元。
  债权强制执行情况: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受偿分文。转让前受
偿金额:零元。此债权已进行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第三次流拍价:33,920,000 元。
  (2)债权二:
  债务人名称或姓名:北雁明翔有限公司(LHM Corporation Limited)、杨晓翔、刘利。
  债权真实性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初 2246 号民事判决书;
  债权数额: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10%,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176,800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00 元。
  债权强制执行情况: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受偿分文。转让前受
偿金额:零元。此债权已进行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第三次流拍价:12,800,000 元。
  华信合伙企业、西藏发展、中广核三方一致同意,华信合伙企业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西
藏发展和中广核,其中西藏发展享有债权的60%、中广核享有债权的40%。
后依法需注销工商登记。若西藏发展、中广核认为债权有剩余价值且有必要变更申请执行人
主体的,需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提出。由华信合伙企业依照受理强制执行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591强清1号之三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华信合伙企业清算方案及清算方案之补充方案主要内容已执行完毕,对未决
诉讼等情况亦作了相应安排,清算组申请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公司说明及相关影响
元共计 11,172,904.22 元。
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属不良债权,可收回性极低。公司拟以账面值 1 元入账,不会对
公司财务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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