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2.9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67元/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江股份”)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江苏振江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16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示,公示期为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5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6月16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93名激励对象授予252.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252.90万
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共9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万股) 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易勋 董事、总经理 7.90 3.12% 0.04%
陈洋 董事 5.00 1.98% 0.03%
徐建华 副总经理 5.00 1.98% 0.03%
朱晓秋 副总经理 5.00 1.98% 0.03%
张小林 财务总监 5.00 1.98% 0.03%
袁建军 董事会秘书 2.00 0.79%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共计 87 人)
合计 252.90 100.00% 1.37%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102名调整为93名,将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
股票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252.90
万股。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如在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预计先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再进行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1.97元/股调整为11.67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明确意见。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
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
条件。除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而未
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综上,同意以2025年6月16日为授予
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252.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
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
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
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
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16日,经测算,公司
授予的252.9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3,333.22万元。2025年-2028年限制性股
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
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
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