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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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或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
      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
      力的判断。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法
      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第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
       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维护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是公司财务中心。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
       问、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过程中,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由公司总裁室进行审核。
       (二)主办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主办部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
       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
       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
       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
       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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