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证券代码:60116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五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名:
庞介民 王琳晶 赵晓光
刘全胜 谢香芝 雷迎春
潘 军 曹宇飞 李雪玲
袁建国 姬建生 胡宏兵
蒋 骁 李 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监事签名:
吴建钢 戚耕耘 余 皓
韩 辉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许 欣 付春明 陈潇华
蒋秋伟 诸培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天风证券
宏泰集团 指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指
对象发行 的行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董事会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股东会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国泰海通、保荐人(主
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发行人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发行方案》 指
案》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
《股份认购协议》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差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本次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
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滚存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有效期、
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批复》(鄂宏泰复20236 号),同意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体方案,同意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498,127,34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由宏泰集团以现金参与全额认购。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证券定向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批复》(鄂财金字20231640 号),原则同意宏泰
集团在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充分预估和有效防范风险、确保
国有资产安全、使用自有资金作为认购资金来源的前提下,规范开展认购工作。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2024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
议案。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2025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
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164号),同意本次
发行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大信验
字2025第 2-00004 号《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实收情况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
合格投资者宏泰集团的认购资金人民币叁拾玖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
拾玖元陆角(¥3,999,999,999.60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大信验
字2025第 2-00005 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止,天风证券实际已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476,014,76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1 元,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999,999,999.60 元 , 扣 除 各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人 民 币
册资本人民币 1,476,014,760 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505,152,238.91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
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476,014,76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
人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
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之日,发行对象按照以下价格孰高值参与认购:
(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
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
应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2.368 元/股)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 2.702 元/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99.6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8,833,000.6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981,166,998.91 元。
(五)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宏泰集团,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对象数量不超
过三十五名。宏泰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六)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
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
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
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
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宏泰集团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宏泰集团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天风
证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
律允许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宏泰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根
据增持计划增持的天风证券股份,自增持完成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宏泰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84484380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武汉市洪山路 64 号
注册资本 2,860,400.00 万元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鑫
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产业投资;股权管理;投资、融资;国内贸
易;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投资咨询(不
经营范围
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顾问、票据服务;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
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获配股数(股) 1,476,014,760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
注:宏泰集团注册资本已增加至 3,337,000.00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相关工商变更
尚未完成。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最近一年宏泰集团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形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
临时公告。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宏泰集团与
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已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
交易,但本次发行后没有新增关联方。本次发行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和披露程序。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
而增加新的关联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依法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宏泰集团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
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
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
专业投资者(C)、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
(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5 个等级。
本次天风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中等偏高风险)
,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宏泰集团属于普通投
资者 C4(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等规定。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
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宏泰集团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合法自
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
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天风证券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天风证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方为宏泰集团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宏泰集团认购的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
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2 层
保荐代表人:杨帆、杨辰韬
项目协办人:张珂悦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负责人:李云波
经办律师:刘文华、姜雪
联系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负责人:谢泽敏
签字会计师:张文娟、廖梅
联系电话:010-82337890
传真:010-8232766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负责人:谢泽敏
签字会计师:张文娟、廖梅
联系电话:010-82337890
传真:010-82327668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665,757,464 股,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比例 限售数量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号 (%) (股)
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陕西大德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合计 2,875,725,728 33.19 -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限售数量(股)
号 例(%)
A 股流通股、限
售流通 A 股
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
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陕西大德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351,740,488 42.91 1,476,014,760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476,014,760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宏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财政厅;本次发行
完成后,宏泰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财政厅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
及偿还债务,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
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债务。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亦
不涉及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业务、
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
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宏泰集团,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宏泰集团以现金方
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其与公司
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
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
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
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
行人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
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为:
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张珂悦
保荐代表人:
杨帆 杨辰韬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刘文华 姜雪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云波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
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
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文娟 廖梅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泽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
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文娟 廖梅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泽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诸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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