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科技: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6: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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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5/6/20     -     2025/6/23   2025/6/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登记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61,472,616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3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5/6/20     -     2025/6/23   2025/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题的通知》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交易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
通知》
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42 元。
                            ,根据《关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关问题的通知》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和个人)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策的通知》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宜,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8-2237526、0758-2291130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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