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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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5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595,340,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7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986,15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2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9,1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517,2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逐项审议表决,方祥建先生、章周虎先生、
李建军先生、冯忠波先生、张秀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27,528,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576,195,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576,076,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576,195,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576,195,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8,30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7932%;
   同意股份数:98,196,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6897%;
   同意股份数:98,077,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5783%;
   同意股份数:98,196,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6897%;
   同意股份数:98,196,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6897%。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逐项审议表决,刘金平先生、胡杰武先生、
严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86,475,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586,455,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586,455,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8,231,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7229%;
   同意股份数:98,211,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7043%;
   同意股份数:98,211,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704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9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50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53,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714%;弃权 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810,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0%;
反对 504,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66,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714%;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806,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
反对 507,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63,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742%;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74,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
反对 540,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30,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048%;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96,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518,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53,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40%;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69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0%;
反对 585,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5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468%;弃权 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87,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2%;
反对 520,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4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59%;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69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2%;
反对 610,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54,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696%;弃权 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97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
反对 520,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8,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58%;弃权 6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79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517,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5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36%;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42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24%;
反对 3,847,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181,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5923%;弃权 6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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