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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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15 号
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平安西二街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江西长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
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 10 点 00 分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平安西二街 1 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晓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 体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2,280,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08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686,9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904%。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94,00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31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598,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563%;反对 58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648,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51%;反对 588,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644,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00%;反对 59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596,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529%;反对 600,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90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6180%;反对 600,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1066%;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275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1,65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301%;反对 584,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648,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55%;反对 58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637,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099%;反对 595,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 2025 年度子公司向公司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609,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710%;反对 629,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632,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028%;反对 606,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刘志坚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5,948,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9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0.2018%;反对 604,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1612%;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636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611,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742%;反对 627,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9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8515%;反对 627,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5115%;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63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海涛
                                  _______________
                                     张树礼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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