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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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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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以下简称“《公司法》”)、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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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581,40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54,9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9%。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6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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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262,725,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8%;
反对1,8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5%;弃权
份总数的0.03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262,76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
反对1,8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7%;弃权
份总数的0.02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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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62,76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
反对1,8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7%;弃权
份总数的0.02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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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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