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
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审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
合同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
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
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业务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
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本制度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评价后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
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
对外披露,包括:
(一)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选聘新的(以
下简称“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
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除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
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
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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