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
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塑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
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
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
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
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
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
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召开前,公
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
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
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
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