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9: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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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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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鑫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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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潮资讯网公告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
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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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乐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
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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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71 人,
代表股份合计 436,082,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611%。
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
所代表股份 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69 人,代表股份 436,075,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26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670 人,代表股份 78,422,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7,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8 人,代表股份 78,414,62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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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告》;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
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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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2,022,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691%;反对 2,95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3%;弃权 1,101,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2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36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8235%;反对 2,95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17%;弃权 1,101,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048%。
   表决结果:同意 432,039,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728%;反对 2,95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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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2%;弃权 1,090,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378,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8442%;反对 2,95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8%;弃权 1,09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00%。
   表决结果:同意 432,09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66%;反对 3,60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6%;弃权 3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439,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9211%;反对 3,60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7%;弃权 378,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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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31,685,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3,99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2%;弃权 4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02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3930%;反对 3,99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3%;弃权 406,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177%。
   表决结果:同意 431,607,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738%;反对 4,023,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7%;弃权 4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3,94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2938%;反对 4,023,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07%;弃权 45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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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5755%。
   表决结果:同意 431,634,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799%;反对 4,01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3%;弃权 4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3,973,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3277%;反对 4,013,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74%;弃权 43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48%。
   表决结果:同意 431,834,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258%;反对 3,916,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2%;弃权 3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173,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5830%;反对 3,916,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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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45%;弃权 331,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25%。
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1,865,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331%;反对 3,17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0%;弃权 1,046,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9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20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232%;反对 3,17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29%;弃权 1,046,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339%。
   表决结果:同意 431,848,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291%;反对 3,19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3%;弃权 1,036,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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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188,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013%;反对 3,19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77%;弃权 1,036,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11%。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1,763,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095%;反对 3,209,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0%;弃权 1,11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4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4,10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4921%;反对 3,209,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5%;弃权 1,110,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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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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