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 13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交所、上海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收购人;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负责人
(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五)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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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及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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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交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还可采取其
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内部报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
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根据上交所相关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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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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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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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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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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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它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落实编制定
期报告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子公司须按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
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数据、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开信息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报告、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二)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第一
时间就本部门/子公司,就该未公开信息的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向
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经该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的书面资料;
(三)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的与本部门、子
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其中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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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后,经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批后对
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六)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上交所公开披露信息的格
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报送上交所进行信息披
露,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就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报告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流程: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三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
不能超越公司公告内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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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
长签发后予以披露,报送上交所,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二)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相关部门拟发布的文稿应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
(三) 公司内部报纸、刊物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营活动及财
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如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发布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长,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
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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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与本部
门/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指定
专人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
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
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节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将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
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披露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
第一节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
信息披露管理
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 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详见附件)的填报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
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
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后才能
对外引用。
第七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
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
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
看,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
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管理
附件 1: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有关内幕知情人是
事项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信息披露管理
附件 2: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
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管理
附件 3: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露的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职位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信息地点 获取信息方式 备注